张少明、许丽香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11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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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81执1133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少明、许丽香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少明;许丽香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11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少明,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许丽香,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少明与被执行人许丽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少明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浙1181执11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吴锋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 书 记 员 范媛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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