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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军山、刘国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2民初3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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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922民初3110号
  • 案件名称

    黄军山、刘国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清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黄军山;刘国生;河南东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万隆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2民初3110号原告:黄军山,男,1963年1月3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库增民,濮阳市清丰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冉,濮阳市清丰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国生,男,1968年2月16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鲁溪镇小源村马桥3号。被告:河南东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597642945X。地址:清丰县企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杨东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濮阳万隆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45UDDU6W。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陆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文,河南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军山与被告刘国生、河南东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万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军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军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军山负担。审判员  王瑞启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盖蒙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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