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世鑫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杜永刚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0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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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0851号案件名称
陕西盛世鑫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杜永刚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陕西盛世鑫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杜永刚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0851号原告:杜永刚,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被告:陕西盛世鑫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王乐天。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杜永刚与被告陕西盛世鑫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永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永刚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樊世元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敏书 记 员 史 悦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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