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洪军、钱占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1226民初1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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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26民初1100号案件名称
崔洪军、钱占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崔洪军;钱占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黑1226民初1100号原告:崔洪军,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钱占勇,男,汉族,四海店林场职工,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原告崔洪军与被告钱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洪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占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崔洪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本金40000元,利息8160元(2020年1月15日至2021年6月15日,按月利率1.2%计算),本息共计4816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15日被告钱占勇因为种地用款在原告崔洪军处借款4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2%,口头约定到当年年末本息一并给付。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未给付。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对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当庭陈述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借款合同,自原告提供借款时合同成立并生效。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负有依约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原告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占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崔洪军借款40000元,利息8160元(2020年1月15日至2021年6月15日,按月利率1.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502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1元,由被告钱占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凤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淼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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