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486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4863号案件名称
重庆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重庆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秀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4863号 原告:重庆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兴竹路19号附7号-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1040302H。法定代表人:陈萍,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小霞,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艾血历,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胡秀兰,女,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重庆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重庆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一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胡 梦书 记 员 邓雪琴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金慧、陈易等袁慧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683执恢1247号 下一篇 0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4执583号之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