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显宁、覃登选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108执保1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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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08执保1579号案件名称
龚显宁、覃登选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龚显宁;覃登选;李进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108执保1579号龚显宁、覃登选、李进进:关于申请人龚显宁与被申请人覃登选、李进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5662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冻结覃登选(中国银行、农行、北部湾,0.84元)、李进进(民生、华夏、工行.1元)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实际冻结905.9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6日止;2021年9月7日轮候查封覃登选名下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63-1号欧景庭园不动产权,查封期限有效为三年,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21)桂0108民初5662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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