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明、李平元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恢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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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恢350号案件名称
杨晓明、李平元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杨晓明;李平元;何永中;李佶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2执恢350号申请执行人:杨晓明,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执行人:李平元,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执行人:何永中,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李佶,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晓明与被执行人李平元、何永中、李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24民初87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平元、何永中、李佶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晓明案款1018380元及利息,执行费12584元。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平元、何永中、李佶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信息,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通过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平元、何永中、李佶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何永中、李佶有房产。执行中,2021年8月3日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何永中的房屋进行公开拍卖,竞拍人夏德会以最高价728852元竞得。剔除执行费12584元,拍卖辅助费2500元,剩余案款713804元。依据(2020)湘0124民初7258号民事判决书,案外人蔡娟对上述房屋拍卖款享有50%的份额,蔡娟领取363176元。剩余案款350628元,由另7名债权人进行分配(详情见分配表)。其中申请执行人杨晓明分配243263元,尚有775117元未支付,现被执行人何永中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佶虽有房产,但未移送处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晓明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82执恢350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军飞审判员 严 曦审判员 周命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彭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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