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志明、路文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2民初1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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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2民初1355号案件名称
朱志明、路文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朱志明;路文案件缘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2民初1355号原告:朱志明,男,195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五大连池市。被告:路文,男,1989年9月月20日出生,满族,住五大连池市。原告朱志文与被告路文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朱志明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朱志明负担。审判员 张金良—2—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金苗苗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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