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升勇与贺思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3执恢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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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恢577号案件名称
赵升勇与贺思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赵升勇;贺思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恢577号 申请执行人:赵升勇,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贺思凯,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申请执行人赵升勇与被执行人贺思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3民初8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升勇曾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920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6月6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贺思凯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已冻结被执行人贺思凯多个银行账户存款和网络资金,其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反馈结果为无房产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因本案未执行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在本次执行中得到任何受偿。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贺思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审 判 员 邓 莉审 判 员 李 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平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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