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曹新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2民再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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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2民再5号案件名称
刘军、曹新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蒙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军;曹新春;孟素侠;李亮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2民再5号抗诉机关: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刘军,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监狱)。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系刘军丈夫,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审被告:曹新春,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审被告:孟素侠,女,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审被告:李亮,男,199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审原告刘军因与原审被告曹新春、孟素侠、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发现本院(2018)皖1622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有错误,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亳检民(行)监[2019]34160000288民事抗诉书,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皖16民抗50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刘军以其与原审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刘军撤回原审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刘军撤回原审起诉;二、撤销本院(2018)皖1622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原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审原告刘军负担。审 判 长 井飞雪审 判 员 张文良人民陪审员 桂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郭 璇书 记 员 陆 谦附参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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