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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宏、朱贤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4执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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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644号
  • 案件名称

    李德宏、朱贤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德宏;朱贤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4执644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宏,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执行人:朱贤炳,男,196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申请执行人李德宏与被执行人朱贤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724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朱贤炳返还申请执行人李德宏借款本金1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执行费2150元。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朱贤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文书,责令其自收到该执行通知书起5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朱贤炳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朱贤炳名下所有的位于临澧县(不动产权证号:湘(2018)临澧县不动产权第××号)房屋,系轮候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德宏。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将对本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照本案的情况,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朱贤炳继续清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刘 伟审 判 员 李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邓泽位书 记 员 江 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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