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宏、朱贤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4执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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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644号案件名称
李德宏、朱贤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德宏;朱贤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4执644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宏,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执行人:朱贤炳,男,196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申请执行人李德宏与被执行人朱贤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724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朱贤炳返还申请执行人李德宏借款本金1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执行费2150元。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朱贤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文书,责令其自收到该执行通知书起5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朱贤炳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朱贤炳名下所有的位于临澧县(不动产权证号:湘(2018)临澧县不动产权第××号)房屋,系轮候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德宏。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将对本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照本案的情况,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朱贤炳继续清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刘 伟审 判 员 李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邓泽位书 记 员 江 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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