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蒋忠勤、刘文辉等杨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84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恢842号
  • 案件名称

    蒋忠勤、刘文辉等杨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蒋忠勤;刘文辉;杨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842号申请执行人:蒋忠勤,女,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刘文辉,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杨鹏,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瑾,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蒋忠勤与杨鹏、刘文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2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故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恢8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哈布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