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忠勤、刘文辉等杨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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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恢842号案件名称
蒋忠勤、刘文辉等杨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蒋忠勤;刘文辉;杨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842号申请执行人:蒋忠勤,女,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刘文辉,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杨鹏,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瑾,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蒋忠勤与杨鹏、刘文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2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故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恢8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哈布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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