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玉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1执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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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执933号案件名称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玉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巩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玉贞;程玉敏;张红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1执93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紫荆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83185226X。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紫荆路33号。法定代表人:王建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程玉贞,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程玉敏,女,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张红喜,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玉贞、程玉敏、张红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81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程玉贞、程玉敏、张红喜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1)豫0181执933号,执行标的为50984.0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义务。二、2021年3月1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扣划并返还申请执行人。三、2021年8月17日,本院前往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巩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郑州市住房公积金巩义管理部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四、2021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五、2021年9月2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军辉审判员 马一龙审判员 尚玉拴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马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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