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顺伦与夏再勇,曾贵容等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120财保2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20财保270号案件名称
何顺伦与夏再勇,曾贵容等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何顺伦;夏再勇;曾贵容;夏薇薇案件缘由
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 庆 市 璧 山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财保270号 申请人:何顺伦,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7日,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杨阳,重庆奥嘉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宁,重庆奥嘉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夏再勇,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25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曾贵容,女,汉族,生于1971年11月10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夏薇薇,女,汉族,生于1992年9月30日,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受理申请人何顺伦与被申请人夏再勇、曾贵容、夏薇薇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顺伦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立案庭立案后于2021年9月13日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解除保全。因该案当事人双方已和解,申请人何顺伦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夏再勇、曾贵容、夏薇薇在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1)渝0120执保482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夏再勇、曾贵容、夏薇薇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75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长茂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曾 琳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某、吴某离婚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2执811号 下一篇 宁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38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