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袁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6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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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6752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袁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袁吕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675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向阳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903365430Y。负责人:杨东,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熊娅,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文汇榕,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袁吕,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被告袁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游 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席 鑫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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