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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群与刘晋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0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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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0609号
  • 案件名称

    赵群与刘晋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赵群;刘晋渝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0609号 原告:赵群,女,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南区。被告:刘晋渝,男,199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颖,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杨,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赵群与被告刘晋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赵群于2021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群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群负担。  审    判    员      李    蕊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易 圣 丰书    记    员      唐 灏 月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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