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群与刘晋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0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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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0609号案件名称
赵群与刘晋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赵群;刘晋渝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0609号 原告:赵群,女,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南区。被告:刘晋渝,男,199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颖,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杨,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赵群与被告刘晋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赵群于2021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群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群负担。 审 判 员 李 蕊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易 圣 丰书 记 员 唐 灏 月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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