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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国超、董三印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423执恢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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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423执恢780号
  • 案件名称

    程国超、董三印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鲁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程国超;董三印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23执恢780号申请执行人:程国超,男,1979年6月4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董三印,男,1955年9月12日生,汉族,现住鲁山县。程国超与董三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鲁民初字第18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原杨小杰、严天喜所欠原告程国超租赁费88000元未付,被告董三印于2012年1月27日给原告出具88000元欠条,被告董三印自愿定于2013年2月3日向原告还款70000元,下余20000元于2013年3月30日前清偿完毕。如逾期未清偿,被告董三印自愿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支付利息及本金。二、原告程国超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程国超自愿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程国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于2021年6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董三印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购买有保险,本院已裁定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6日起至2022年9月5日止),因申请执行人程国超暂时不请求本院对上述保险予以扣划,故本院暂未将上述保险予以处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对申请执行人程国超进行终本约谈,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及可以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董三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程国超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陈金辉审判员  任超美审判员  王国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冯亚斌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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