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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真儒、姜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703执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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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703执217号
  • 案件名称

    刘真儒、姜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刘真儒;姜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703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刘真儒,男,汉族,1990年8月5日出生,个体经营者,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被执行人:姜宇,男,汗族,1992年4月22日出生,无职业,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真儒与被执行人姜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真儒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2020)内0703民初9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宇给付欠款60000元,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姜宇负担。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1、2021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姜宇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2021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姜宇发出限制消费令;3、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姜宇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姜宇在本地不动产无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及个人收益性保险。被执行人姜宇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姜宇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姜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2021)内0703执2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崇镇审 判 员  宋圣臣人民陪审员  李玮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谢英俊附:本裁定所依据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法院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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