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偶显、广州中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108执保1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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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08执保1538号案件名称
黄偶显、广州中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黄偶显;广州中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南宁福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108执保1538号广州中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黄偶显、南宁福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人广州中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偶显、南宁福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5617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冻结黄偶显(信用社、邮政、农行、工行、支付宝,76.52元)、南宁福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工行,0元)名下银行存款205015.24元,实际冻结76.5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31日至2022年8月31日止;查封南宁福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乘龙牌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21)桂0108民初561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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