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等与于洪胤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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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民申936号案件名称
陈伟等与于洪胤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陈伟;北京市旺居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洪胤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民申9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伟,男,住北京市东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洪胤,男,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莹莹,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北京市旺居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李志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陈伟因与被申请人于洪胤、一审第三人北京市旺居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1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伟申请再审称,1.本案中,在被申请人一方对于涉案房屋交付问题明显存在举证证据不足,而申请人充分举证被申请人占有房屋的情况下,原判决认为申请人无权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系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2.即使原判决认定涉案《东苇路租赁合同》无效,那么,合同无效后,免租期内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3.原判决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打井费及塑钢门窗费事实认定不清,判决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也违背公平原则中的衡平原则。请求:1.依法撤销(2019)京0105民初42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及(2020)京03民终1287号民事判决。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于洪胤口头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对法院认定的异议,是对房屋交付的认定和免租期是否交付费用的争议,这些问题在二审判决中以争议焦点的形式进行了回应。本案已经执行和解,陈伟向申请人支付了200万,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了。故不同意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请求法院予以驳回。一审第三人旺居汇公司未提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关于涉案房屋的占用及返还问题事实不清,还须进一步审查。陈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审 判 长 陶志蓉审 判 员 张 然审 判 员 韩君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陈 瑶书 记 员 陆芊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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