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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尚能、王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207民初4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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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07民初4221号
  • 案件名称

    陈尚能、王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陈尚能;王康;当涂县云桥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07民初4221号原告:陈尚能,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王康,男,199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当涂县云桥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太白西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336844012L。法定代表人:谷凯琴,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陈尚能与被告王康、被告当涂县云桥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尚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尚能负担。审 判 员  刘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陶 俊书 记 员  林小雪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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