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和均、郭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05民初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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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05民初771号案件名称
胡和均、郭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胡和均;郭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05民初771号原告:胡和均,男,1956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社,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郭磊,男,198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和均诉被告郭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和均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郭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和均对被告郭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和均撤回对被告郭磊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38元,由原告胡和均承担。审 判 员 苏新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陈相胜书 记 员 王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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