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福信与麟游县两亭镇两亭村民委员会、麟游县两亭镇两亭村民委员会庙湾村民小组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陕0329财保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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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9财保23号案件名称
李福信与麟游县两亭镇两亭村民委员会、麟游县两亭镇两亭村民委员会庙湾村民小组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麟游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福信;麟游县两亭镇两亭村民委员会;麟游县两亭镇两亭村民委员会庙湾村民小组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329财保23号申请人(原告)李福信,男,生于1954年8月20日,汉族,农民,住麟游县两亭镇南沟河村庙湾组34号,现住麟游县两亭镇两亭村庙湾组。身份证号:610329195408201216。委托代理人王灏,陕西众致(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被告)麟游县两亭镇两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麟游县两亭镇两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10329061930770B。负责人李倩,该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被告)麟游县两亭镇两亭村民委员会庙湾村民小组,住所地:麟游县两亭镇两亭村民委员会庙湾组。负责人甘利平,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信与被告麟游县两亭镇两亭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两亭村委会)、被告麟游县两亭镇两亭村民委员会庙湾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庙湾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原告李福信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二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78198.50元或等值的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提供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福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该案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麟游县两亭镇两亭村民委员会、麟游县两亭镇两亭村民委员会庙湾村民小组名下银行存款278198.50元或等值的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自实际冻结之日起算;查封、扣押财产期限为二年,自实际查封、扣押之日起算)。案件申请费1910元,由原告李福信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凤霞审判员 李**兵审判员 剌世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翠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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