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爱国、陈凯等共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4民初1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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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4民初1779号案件名称
陈爱国、陈凯等共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爱国;陈凯;陈广案件缘由
共有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4民初1779号原告:陈爱国,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志明,衡东县凌云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陈凯,男,199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被告:陈广,男,199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原告陈爱国与被告陈凯、陈广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陈爱国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国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陈爱国负担。审 判 员 刘 芬 芬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余韵盈盈书 记 员 谭 林 燕校对责任人:余韵盈盈打印责任人:谭林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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