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忠梅、昌吉市幜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3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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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3507号案件名称
谭忠梅、昌吉市幜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谭忠梅;昌吉市幜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3507号申请执行人:谭忠梅,女,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昌吉市幜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健康东路海棠天街商业408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10853864667。 法定代表人:李艳薇,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谭忠梅与昌吉市幜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5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6,000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被执行人昌吉市幜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被执行人在车辆、保险、工商、税务、证券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昌吉市幜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三、2021年9月15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约定:双方确认本案案款16,000元,被执行人从2021年10月起,每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1,000元直至付清全部案款。申请人不要求被执行人为本案的履行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350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秦明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许小雪书记员 郜繁昌>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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