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海树鑫工贸有限公司、范利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豫0329民初370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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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豫0329民初3702号之三案件名称
晋中市海树鑫工贸有限公司、范利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晋中市海树鑫工贸有限公司;范利丹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29民初3702号之三申请人:晋中市海树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大学城产业园区大学街三水三勘院3号楼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0870696678。法定代表人:安瑞斌,任执行董事。被申请人:范利丹,女,汉族,1992年11月5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系受害人范会之女。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豫0329民初37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晋中市海树鑫工贸有限公司及被告贾洪才、长葛市胜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保全金额共计30万元)。现因申请人以判决驳回了被申请人范利丹对申请人晋中海树鑫工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由申请解除对其中国银行晋中开发区支行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范利丹诉被告贾洪才、晋中市海树鑫工贸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长葛市胜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0)豫0329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现已生效,该生效判决已驳回被申请人范利丹对申请人晋中市海树鑫工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现申请人晋中市海树鑫工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中国银行晋中开发区支行的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晋中市海树鑫工贸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晋中开发区支行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王莹嘉审 判 员 黄 园人民陪审员 韩向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罗兰珍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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