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燕秋、刘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1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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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1089号案件名称
朱燕秋、刘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朱燕秋;刘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1089号原告:刘宇,男,199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朱燕秋,女,200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原告刘宇与被告朱燕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收到该案后,本院依法传唤双方到庭进行案件调查、调解,被告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且原告证据不足,材料不全。原告刘宇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宇负担。审 判 员 岳宪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李昱娇书 记 员 赵 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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