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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燕秋、刘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1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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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1089号
  • 案件名称

    朱燕秋、刘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朱燕秋;刘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1089号原告:刘宇,男,199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朱燕秋,女,200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原告刘宇与被告朱燕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收到该案后,本院依法传唤双方到庭进行案件调查、调解,被告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且原告证据不足,材料不全。原告刘宇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宇负担。审   判   员     岳宪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李昱娇书   记   员     赵  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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