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桂旺、天津市北辰区孟令臣禽蛋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恢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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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恢359号案件名称
张桂旺、天津市北辰区孟令臣禽蛋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桂旺;天津市北辰区孟令臣禽蛋经营部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恢359号申请执行人:张桂旺,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孟令臣禽蛋经营部,经营地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海吉星农产品批发市场B1-8号。经营者:孟令臣,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桂旺与被执行天津市北辰区孟令臣禽蛋经营部、孟令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津0113民初24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孟令臣禽蛋经营部欠原告张桂旺11万元,此款由被告于2019年4月19日前付清;如被告未按期履行本调解书第一条规定的付款义务,则需额外给付原告2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3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于2019年4月19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孟令臣禽蛋经营部、孟令臣未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桂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采取了以下措施:一、2021年4月7日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2021年6月8日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三、2021年4月7日、5月8日、7月15日分别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予以查封,被执行人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四、2021年8月24日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已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7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庆九审 判 员 闻 娣审 判 员 荆梦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康柏林书 记 员 孙 蓓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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