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乡建设总公司腾飞建筑装饰公司、新乡市金园油脂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11执恢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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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11执恢52号案件名称
新乡市城乡建设总公司腾飞建筑装饰公司、新乡市金园油脂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新乡市城乡建设总公司腾飞建筑装饰公司;新乡市金园油脂有限公司;乔建生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11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城乡建设总公司腾飞建筑装饰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北干道315号。法定代表人刘奇峰,经理。被执行人新乡市金园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尚湾村。法定代表人赵跃进,经理。被执行人乔建生,男,汉族,1963年11月2日生,住新乡市牧野区。本院在执行新乡市油脂有限公司、乔建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新乡市金园油脂有限公司已注销,被执行人乔建生于2020年12月25日死亡,其子乔伟放弃对被执行人乔建生遗产的继承,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乔建生有遗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牧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守哲审 判 员 赵彦春审 判 员 郝章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书记员 杜冬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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