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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乡建设总公司腾飞建筑装饰公司、新乡市金园油脂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11执恢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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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11执恢52号
  • 案件名称

    新乡市城乡建设总公司腾飞建筑装饰公司、新乡市金园油脂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新乡市城乡建设总公司腾飞建筑装饰公司;新乡市金园油脂有限公司;乔建生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11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城乡建设总公司腾飞建筑装饰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北干道315号。法定代表人刘奇峰,经理。被执行人新乡市金园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尚湾村。法定代表人赵跃进,经理。被执行人乔建生,男,汉族,1963年11月2日生,住新乡市牧野区。本院在执行新乡市油脂有限公司、乔建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新乡市金园油脂有限公司已注销,被执行人乔建生于2020年12月25日死亡,其子乔伟放弃对被执行人乔建生遗产的继承,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乔建生有遗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牧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守哲审 判 员 赵彦春审 判 员 郝章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书记员 杜冬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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