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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运兵与杨大国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财保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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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6财保92号
  • 案件名称

    冉运兵与杨大国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奉节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冉运兵;杨大国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6财保92号 申请人:冉运兵,男,汉族,1976年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申请人:杨大国,男,汉族,1971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人冉运兵与被申请人杨大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渝0236财保73号民事裁定,裁定准予保全。申请人冉运兵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冉运兵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兰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饶  菁书 记 员   孙  洋-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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