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进刚、刘武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7199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105执7199号之二案件名称
郭进刚、刘武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郭进刚;刘武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71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进刚,男,汉族,1975年5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刘武光,男,汉族,1970年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青神县。郭进刚与刘武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094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武光名下位于四川省青神县(监证字第0020149号,青国用(2010)第0××7号)房屋及四川省青神县青城镇振兴路230号2幢1单元11层1号(青神房权证字第0××2号;青国用(2013)第0××2号)房屋(查封期限至2024年8月31日届满),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094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琨审判员 李 靖审判员 严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福嘉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71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进刚,男,汉族,1975年5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刘武光,男,汉族,1970年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青神县。郭进刚与刘武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094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武光名下位于四川省青神县(监证字第0020149号,青国用(2010)第0××7号)房屋及四川省青神县青城镇振兴路230号2幢1单元11层1号(青神房权证字第0××2号;青国用(2013)第0××2号)房屋(查封期限至2024年8月31日届满),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094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琨审判员 李 靖审判员 严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福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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