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长行、王洋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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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868号案件名称
孙长行、王洋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孙长行;王洋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868号申请人:孙长行,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王洋,男,199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人孙长行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洋所有的位于黄骅市开发区二号路南1-1-301室(房产证号黄骅市房权证黄骅市字第××)进行保全,保全价值668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孙长行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长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洋所有的位于黄骅市开发区(房产证号黄骅市房权证黄骅市字第××),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周洪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文维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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