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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刘友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4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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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4631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刘友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刘友波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46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和平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118692196E。负责人:蔡维国,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玉芝,系辽宁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曲娜,系辽宁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友波,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诉被告刘友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30元,合计1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单联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美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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