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亮、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西藏那曲尼玛县人民政府、西藏那曲尼玛县财政局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藏0629民初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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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藏0629民初98号案件名称
陈小亮、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西藏那曲尼玛县人民政府、西藏那曲尼玛县财政局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尼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尼玛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陈小亮;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那曲尼玛县人民政府;西藏那曲尼玛县财政局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尼玛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藏0629民初98号原告:陈小亮,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军华,那曲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1号5楼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96966200。 法定代表人:杜福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藏那曲尼玛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尼玛县尼玛镇建设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424300099131991。 负责人:次仁达培,系该政府县长。 被告:西藏那曲尼玛县财政局,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尼玛县尼玛镇建设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4243000991313XQ。 负责人:央吉,系该局局长。 原告陈小亮与被告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那曲尼玛县人民政府、西藏那曲尼玛县财政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于2021年7月23日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陈小亮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小亮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小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4元,减半收取计1702元,由原告陈小亮负担。 审判长 刘芳芳审判员 白玛曲尼人民陪审员 尼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拉姆曲珍书记员 朗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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