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拓与刘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148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1480号
  • 案件名称

    张拓与刘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张拓;刘义良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1480号原告:张拓,男,汉族,1984年2月20日出生,安康市白河县人,住安康市白河县,现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告:刘义良,男,汉族,1982年12月11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原告张拓与被告刘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需要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拓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张拓承担。审判长 杨 娟审判员 周 宏审判员 李锦存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黄方方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