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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蓝申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曾爱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皖11民辖终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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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民辖终130号
  • 案件名称

    佛山市蓝申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曾爱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佛山市蓝申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曾爱民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民辖终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蓝申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庞敏,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爱民,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健,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龙,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蓝申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曾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民初323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佛山市蓝申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该案形式上虽为民间借贷纠纷,实质上应当是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之一陈学礼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上2020年7月27日向曾爱民的50万元转账备注为“曾爱民购电缆”,另提交的2020年7月28日的《账目明细》上也记载的“7月27日曾爱民叫陈学礼打50万”,该两份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该案件是合同纠纷,天长市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天长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民初3235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上诉人住所地的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曾爱民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曾爱民于2021年6月17日向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佛山市蓝申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359397.18元及相应利息。佛山市蓝申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但其提供的现有证据未能予以证明。管辖权异议系形式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由此可见,佛山市蓝申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系买卖合同纠纷,应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因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本案应依据曾爱民主张的法律关系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确定案件管辖应首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管辖,本案应适用一般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曾爱民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安徽省天长市,故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曾爱民就本案纠纷选择向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天长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佛山市蓝申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献 梅审判员 司 武 山审判员 丁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晋方梦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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