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涵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卡贤(上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05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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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0559号之一案件名称
上海涵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卡贤(上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上海涵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卡贤(上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0559号之一原告:上海涵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马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惠忠,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圆,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卡贤(上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原告上海涵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卡贤(上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涵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涵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伟忠书记员 潘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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