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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涵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卡贤(上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05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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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055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上海涵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卡贤(上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涵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卡贤(上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0559号之一原告:上海涵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马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惠忠,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圆,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卡贤(上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原告上海涵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卡贤(上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涵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涵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伟忠书记员  潘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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