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大强、唐平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6民终2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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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民终2426号案件名称
汪大强、唐平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汪大强;唐平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6民终24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大强,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湖洲管理局飘尾芦苇场居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平辉,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汨罗市。上诉人汪大强因与被上诉人唐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2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汪大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2.被告偿还165000元,其中13万元本金按年利率20%从2018年9月18日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唐平辉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8日,汪大强帮唐平辉借款130000元,年利息20%,2018年11月23日(时间写的2018年9月18日)唐平辉出具165000元条据,2020年9月18日唐平辉又出具217000元条据,一审法院判决不按条据实事求是,是一种枉法裁判。唐平辉未到庭答辩。汪大强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217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诉讼过程中,汪大强口头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按年利率20%标准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原告汪大强与被告唐平辉系多年朋友关系。2018年前,被告唐平辉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汪大强借款现金人民币130,000元。2018年9月18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汪大强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元,年息20%”。2018年11月23日,被告唐平辉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了30,000元。经原、被告当庭确认,被告唐平辉借款后,自2018年11月24日未能向原告归还欠款亦未支付利息。因被告唐平辉经原告多次催讨始终未能及时归还欠款及利息,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告汪大强与被告唐平辉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被告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唐平辉自借款后至今未能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还款不能,原告现主张要求被告唐平辉归还借款本金,对此予以支持。被告负有按照约定期间偿还借款本金的义务,因此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本金1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虽约定了借款年利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唐平辉应向原告汪大强支付的借款利息按照本金130,000元计算利息分段计算,被告唐平辉应向原告汪大强支付的借款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年利率20%的标准计算借款本金130,000元利息从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23日止的利息,计5,983.56元,被告唐平辉已经支付的30,000元核减该笔利息后,借款本金尚余105,983.56元未归还,对于该笔未归还借款本金从2018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止,并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由被告唐平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汪大强偿还借款本金105,983.56元,利息分段计算,先按年利率20%从2018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后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实际欠款还清之日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汪大强向本案一审法院法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中载明其请求事项为要求唐平辉归还217000元,但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庭审笔录载明:“原(告):(原告宣读起诉状——见案卷)。口头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利息按照年利率20%从2018年9月1日算到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汪大强在上述庭审笔录上签了名。根据上述一审庭审笔录,汪大强在本案一审开庭时已变更了诉讼请求,且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清晰,文字含义无歧义,一审法院依据汪大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按照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汪大强提出的要求唐平辉归还165000元的上诉请求超出了其起诉请求,不予支持。其上诉提出的13万元本金按年利率20%计算利息的请求,一审法院已依法作出了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76元,由上诉人汪大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廖细元审判员 汤洪清审判员 陈 子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易皓霖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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