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县人民法院与李淼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1执63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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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1执638号之二案件名称
延长县人民法院与李淼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延长县人民法院;李淼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1执6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延长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淼。本院在执行延长县人民法院与李淼罚金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延长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621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淼支付10000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于当日向被执行人李淼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淼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8月12日通过总对总司法网络平台查询被执行人李淼车辆、银行存款、工商信息及线下查询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李淼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8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淼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中反馈的银行存款,于2021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淼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9月6日划拨被执行人李淼在微信账户内存款130.3元。因被执行人李淼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于2021年9月6日将被执行李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淼采取拘留措施。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李淼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延长县人民法院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淼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房国平审判员 张亚媚审判员 李 某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董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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