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芝玉、罗小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2民初2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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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民初2596号案件名称
云芝玉、罗小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云芝玉;罗小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22民初2596号 原告:罗小玉,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 被告:云芝玉,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 原告罗小玉与被告云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小玉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罗小玉负担。 审 判 员 赵丽侠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田 茹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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