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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利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晓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民终1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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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民终1970号
  • 案件名称

    营口市利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晓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营口市利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晓彬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终19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营口市利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海防街南平里23号。法定代表人:李书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营口市西市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辉,男,195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站前区,系上诉人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彬,女,1943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营口市站前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昊,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站前区,系被上诉人儿子。上诉人营口市利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晓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2民初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营口市利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营口市利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玉霞审判员  刘文婷审判员  徐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晓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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