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1、高某2离婚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3执保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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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执保172号案件名称
高某1、高某2离婚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高某1;高某2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3执保172号申请人:高某1,女,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被申请人:高某2,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申请人高某1与被申请人高某2离婚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某2名下财付通账户:[email protected],冻结金额为20100.00元,已冻结金额6190.62元,冻结期限至2022年9月14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需要延长冻结该账户期限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即2022年9月14日前二十日向本院递交继续冻结的申请书,否则银行将自动解除冻结。审判员 梁洪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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