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尔吾甫塞买提、买买提吐尔逊吐尔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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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恢972号案件名称
买尔吾甫塞买提、买买提吐尔逊吐尔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买尔吾甫塞买提;买买提吐尔逊吐尔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972号申请执行人:买尔吾甫塞买提,男,1978年5月5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买买提吐尔逊吐尔迪,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2民初170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买买提吐尔逊吐尔迪的存款、收入10050元(其中本金10000.00元,执行费50.00元); 二、被执行人买买提吐尔逊吐尔迪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买买提吐尔逊吐尔迪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瓦热思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努尔比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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