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玲爱、岳阳市千百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11民初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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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11民初844号案件名称
卢玲爱、岳阳市千百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卢玲爱;岳阳市千百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岳阳市金生游乐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11民初844号原告卢玲爱,女,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现住湖南省临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阳,岳阳市岳阳楼区智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阳市千百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旅游路三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11MA4QOBPD3A。法定代表人林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君,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纪言,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阳市金生游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旅游路三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338556102E。法定代表人陈学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六根,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卢玲爱与被告岳阳市千百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岳阳市金生游乐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卢玲爱于2021年9月7日以起诉标的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玲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玲爱撤诉。案件受理费3462元,减半收取1731元,由原告卢玲爱负担。审 判 员 唐 秧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魏 婷书 记 员 唐利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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