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书会、王建英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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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729号案件名称
崔书会、王建英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崔书会;王建英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29号申请人:崔书会,女,1949年7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申请人:王建英,女,1970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申请人崔书会与被申请人王建英财产保全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东街被申请人王建英名下价值2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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