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麦青、张文雅等与王西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2021)陕0582执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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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2执350号案件名称
梁麦青、张文雅等与王西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梁麦青;张文雅;张福勇;张福娟;张志勇;王西平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华阴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582执350号梁麦青、张文雅、张福勇、张福娟、张志勇、王西平:申请执行人梁麦青、张文雅、张福勇、张福娟、张志勇与被执行人王西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民终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王西平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西平给付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200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共计42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应执行4250元,实际执行4250元,其中执行费5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582执35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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