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梁麦青、张文雅等与王西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2021)陕0582执35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2执350号
  • 案件名称

    梁麦青、张文雅等与王西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华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梁麦青;张文雅;张福勇;张福娟;张志勇;王西平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华阴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582执350号梁麦青、张文雅、张福勇、张福娟、张志勇、王西平:申请执行人梁麦青、张文雅、张福勇、张福娟、张志勇与被执行人王西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民终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王西平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西平给付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200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共计42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应执行4250元,实际执行4250元,其中执行费5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582执35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