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安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艳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22执11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执1126号案件名称
盘山安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艳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盘山安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艳霞;尤印柏;盘锦市大洼区尤氏鹤王温泉度假城;游张缘;解家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22执1126号申请执行人:盘山安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558171546E。被执行人:张艳霞,女,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为辽宁省大洼县。被执行人:尤印柏,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大洼区。被执行人:盘锦市大洼区尤氏鹤王温泉度假城,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大洼镇生产街128163-6:3-1。经营者:尤印柏,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大洼区。被执行人:游张缘,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大洼区。被执行人:解家佳,女,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大洼区。本院在执行盘山安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艳霞、尤印柏、盘锦市大洼区尤氏鹤王温泉度假城、游张缘、解家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艳霞、尤印柏、盘锦市大洼区尤氏鹤王温泉度假城、游张缘、解家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艳霞、尤印柏、盘锦市大洼区尤氏鹤王温泉度假城、游张缘、解家佳存款547366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包括房地产、车辆、股权、股票基金等)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毛中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徐鹤鸣书 记 员 陶 野【本裁判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凌聪、李响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108执保1514号 下一篇 贺文军与贾若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2民终64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