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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勇与李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1执57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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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1执57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呼勇与李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呼勇;李杨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1执5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呼勇。被执行人:李杨。本院在执行呼勇与李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呼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621民初10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杨支付100000元,并承担受理费1150元及执行申请费。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于当日向被执行人李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杨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7月14日通过总对总司法网络平台查询被执行人李杨车辆、银行存款、工商信息及线下查询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李杨名下无足余额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21年7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杨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中反馈的银行存款。于2021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杨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李杨拒绝按照(2021)陕0621执573号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3日对被执行人李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1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杨采取拘留措施。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李杨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呼勇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杨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房国平审判员  张亚媚审判员  李 某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董慧茹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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