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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园区海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3民初2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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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93民初2672号
  • 案件名称

    大连高新园区海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大连高新园区海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芳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3民初2672号原告:大连高新园区海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爱贤街8号19层-1号。法定代表人:王世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鲜芳,辽宁华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清,辽宁华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女,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原告大连高新园区海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大连高新园区海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高新园区海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连高新园区海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春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迎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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