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同保、张东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11执7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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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11执768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同保、张东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同保;张东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11执7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同保,男,汉族,1970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被执行人:张东伟,男,汉族,1973年7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申请执行人李同保与被执行人张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11民初2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21年6月26日作出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令。3、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25日、2021年5月11日、2021年8月3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对发现的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予以冻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予以查封,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除此之外,截止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记录终本约谈笔录。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守哲审判员 :赵彦春审判员 :郝章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 崔 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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